如上所說,原始佛教的「無我」觀念,最初祇是從實踐說。那麼,到什麼時候這個觀念纔發生變化,由實踐上「去我執」的意義而變為後來那樣的否定一個不變的形上實體的意義?
關於這一點,依作者個人的看法,恐怕是從「無我」的論證開始。原始佛教標舉了「無我」的實踐原則,在教化上,便不能不給予理論的說明。這樣做,一方面是為實踐提供一條理性的進路,另一方面,也是人類理性活動所必有,而不能不立。不過這樣做的結果,卻使「無我」的觀念落入理論的層次,由此而與實踐的層次分開,而且不斷有新的說法出現。因此,向「無我」找尋理論根據的結果,就是佛教哲學體系的逐漸完成。此中,當然亦有很多階段,現在我們且先從原始佛教的資料(40),看最初最簡單的「無我」的論證是怎樣的。
一般的說法,原始佛教論證「無我」,是從「無常」的觀念說,這也就是雜阿含經(巴利文相應部經)中最常見的一類教說。茲選錄一段如下:
「色無常;無常即苦;苦即非我。非我者即非我所。如是觀者,名真實觀。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識無常,無常即苦,苦即非我,非我者即非我所。如是觀者,名真實觀。」(41)
這一類教說,在阿含經裡是非常多的,也是最有代表性的。它的特色,就是通過五蘊來論證「無我」。它所預設的前提是:一切法的內容以五蘊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)定,生命的個體亦不外五蘊。然後依五蘊的次序,逐一論證它們不是我:色非我。如是乃至受、想、行、識非我。因此這裡重要的問題有兩個:一是它所預設的前提,即把「我」看作是五蘊所成的東西,離五蘊外,更無有「我」;二是在論證的歷程中,解答色何以不是我的問題。因為這個問題解決,以下受、想、行、識,就可以照樣解決,所以這是關鍵性的一步。以下我們先討論它的前提。
根據它這個前提,一切法的內容以五蘊定,生命的個體亦不外五蘊,則原始佛教在這裏所提供的是一個「和合」的觀念:五蘊和合而有「我」,所以常識中這個如是而呈現的軀體,其實祇是積集的東西(Pāli, samussaya),捨各支分(蘊)外,並無有「我」。正如雜阿含經中尸羅比丘尼的偈,以各種材料和合而為車的譬喻,來說明眾生本來無我(42);又例如中阿含經中的象跡喻經,以材木、泥土、水草,「覆裹於空,便生屋名」的譬喻,說明身體也是因筋骨、皮膚、肉血,「纏裡於空,便生身名」(43),即身本來是沒有的。所以所謂「我」者,祇是五蘊的如合,「我」是假名;這就是後來的所謂「如合假」。根據如合假的觀念,本來已足以破我,至少已可以破常識的我,如形軀我、生物我之類;而原始佛教顯然亦有這一企圖,它所說的譬喻就證明了這一點。但是,若再深一層分析,則和合的觀念所能破的亦很有限。因為和合的觀念是一個「假依實」的觀念,即所和合的「我」是假,能和合的五蘊是實。(即使五薀不是實,但依「假依實」的方式分析下去,終必有一實)若承認五蘊是實,則無我的論證就出現新問題。因為五蘊是實,這就是一個實在論的講法,換言之即承認五蘊各是一種不變的成分,那麼這個不變的成分是不是我,顯然成阼問題。所以原始佛教若祇通過和合的觀念來論證「無我」是不夠的,在這一點上它必須逐一說明五蘊不是我,而且不能再用「假依實」的方式,這就接觸到上面所提到的第二個問題。
第二個問題是:色何不是我?依經典的回答,這個問題的解決共有三步,一、色無常;二、無常的東西是苦;三、苦的東西不是我。此中第一步「色無常」的命題較易解,祇要通過「緣起」(Pratitya-samutpāda, Pāli, paticca-samuppāda)的觀念即可(緣起的主要意義,在說明每一散立現象的呈現,非自己決定,而是由一系列的條件決定,亦即必須有所依待之意)。第二步「無常的東西是苦」,便得先了解佛教對苦的看法。一般而言,佛教對苦的看法也是有幾個層次的:有的從感官上講的,譬如苦受、樂苦之類;有的是從欲望上講的,譬如求不得、愛別離、怨憎會之類;不過最重要的一個講法,則是從存在事物的相續上講的。存在事物的相續,從另一角度看,也就是落入時間範疇:在時間中,每一存在者總是移向它的不存在(滅)而不由自已決定。正如釋迦入滅的時候說:「諸行者,壞滅之法」(44),這種「壞滅」就是一種苦。譬如生、老、病、死就是。生者必滅,是佛教所宣說的一個普遍原則,而在「生」和「滅」兩個觀念中,佛教著眼點在「滅」是它的特質。我們認為,佛教「苦」的觀念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,所以「無常的東西是苦」其實就是通過「壞滅」的觀念說。最後第三步「苦的東西不是我」,就句義看,似乎相當費解(45),其實只要扣緊上文「壞滅之法」,即無問題。換句話說,這裏所謂「苦的東西」,不是從感官、欲望上講的,而是從存在事物的相續上講的,也就是從「壞滅之法」上講的;而「壞滅之法」,也就是「無常之法」,因此這一命題就變成「無常的東西不是我」。雜阿含經中處處提到「若無常、苦,是變易法」,就是這意思。從理論的根據看來,無常的根據在緣起;由緣起成立無常,由無常成立非我,也就是由緣起成立非我。色由緣起,所以色不是我,乃至受、想、行、識皆由緣起,所以受、想、行、識都不是我。這樣就逐一說明了五蘊不是我。
由五蘊不是我的講法,可見原始佛教對「無我」的論證,畢竟在緣起的觀念,亦即無常的觀念;由一切法無常,論證一切法無我。至於上文所提到的「和合」,就不是一個究竟的講法。雖然,通過五蘊來論證無我,表面上需要一個一切法不外五蘊的預設,但從緣起的觀點看,這個預設不是必須的,緣起可以直下一切散立的諸法講,而不必先從橫面分析諸法的成分,因為橫面的剖解,誠如上文所說,祇是一個「假依實」的過程,最終總要接觸到一個不變的成分,而緣起、無常則正是一個「變」的觀念,用以對破一切不變常往的東西,所以緣起、無常的講法是徹底的。再從思想史的角度說,緣起、無常也是佛教所單獨提出的觀念,佛陀在菩提樹下自證的內容,就是緣起之理(如扣緊這一點,緣起最初的意義祇是縱列的條件決定);而和合則是勝論師(Vaiśesika)和六師外道中婆陀浮伽旃那(Pakudha kaccāyana)之說(Ārambhavāba,積聚說)(46)。佛教最初既無意組成一哲學系統,因此很有可能是信手拈來,不自覺地受了他們的影響。這一點雖然是推測,但從佛教史上看,和合、積聚的觀念一直很有勢力,則是事實;而且後來的講法,還擴大緣起的解釋,把它應用到和合上來。例如那先比丘(Nāgasena)對彌蘭陀王(Milinda-rāja)問,就以緣起解釋和合,把身體剖解為許多成分,而一一成分都是組成身的緣(47),這種講法,也就是後世的所謂「析空觀」。由析空觀的提出,緣起與和合的意義纔趨向統一,但這仍不表示這一講法就毫無問題(48),這祇是義理發展的趨勢不得不如此調和,否則佛教在後來就不會成為一系統。總之,從佛教對無我的論證上說,緣起是本義,和合祇是方便說,則是可以決定的。
由此我們再回到上文「無我」觀念的變化問題。從原始佛教對無我的論證畢竟在緣起、無常的觀念,可知「我」的意義已漸改變。本來,原始佛教雖標舉「無我」,但對「我」應如何了解,則始終不作正面的規定。因為誠如上文所說,原始佛教的「無我」最初是從實踐說的,因此一直避免在理論上對「我」作規定,提到「我」的時候,就叫人去除我執,說這不是我,如此而已。然而,由於要對這一個講法提出論證,這就使得「我」的意義開展了新的領域。例如通過積集、和合的觀念來論證無我,這就預設了「我」是一個獨立不能分割的個體;通過緣起、無常的觀念來論證無我,這就預設了「我」是一個恆常不變的東西。雖然原始佛教並未如此規定,但佛教「我」的意義就是這樣開出和發展的。也由此可見,原始佛教在論證無我的時候,未能擺脫印度傳統的影響,因為所謂常、一的「我」,正是婆羅門奧義書的「真我」。
五、「假我」的觀念---「無我」與輪迴主體問題
首先必須說明:「假我」的觀念並非原始佛教中正式有的觀念,它是到阿毗達磨的時代纔提出來的;不過從觀念的產生上說,卻可以說是被原始佛教所逼出,目的在解決原始佛教所留下來的問題。
從上文的論述,我們知道了原始佛教雖然標舉「無我」,但並沒有抹煞行為主體、人格主體,相反,它是繼承了奧義書所倡言的「自我的實現」的精神,對道德行為依解脫的理想而給予肯定,同時亦肯定自己就是實踐的主體,和得解脫的主體。釋迦在臨入涅槃的時候,囑咐弟子「以自己為燈」、「以自己為歸依」(49),就充分表現了他對行為主體、人格主體的肯定。而一般人所熟悉的誡條:「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,自淨其意,是諸佛教」,也說明了佛教對自己道德行為的重視。其實,我們可以說,這一類資料在原始佛教是非常多的。上文已經摘錄過一部份,在這裏亦不必詳引。總之,原始佛教深信,透過自己的道德實踐,必可以獲得解脫。換言之,原始佛教預設了一個善惡因果原則,這也是本來出自印度傳統思想中的「業論」。依印度業(karma)的觀念,生命主體可以在時間中無限延長,而並非規定為一世;具體生命的存在(如或為神,或為人,或為餓鬼、畜生),祇是視作生命主體的一種升降;而升降的標準,則由人自己的善惡行為決定。這也就是所謂輪迴(sajsāra)。由輪迴的觀念,即是說明了行為主體和生命主體(輪迴主體)是同一的;雖然印度傳統的說法比較粗糙,對善惡因果的遞嬗還是一個模糊的概念,但對善惡因果的果報應由作者承擔這一點,則是清楚的。原始佛教繼承了這一原則,在這個基礎之上提出緣起觀念,把善惡因果的講法,化作一緣起之流,所謂四諦、十二因緣,就是這樣開出的。根據四諦、十二因緣的講法,人自己的生命方向有流轉、還滅兩面,人趨向流轉還是趨向還滅,就視乎自己 對「緣」的創造。所以這一緣起流是以生命主體為中心的緣起流,其中很明顯地有一個行為主體在;而且決定生命主體的升降,就是行為主體自己的事。由此我們可以了解釋迦所謂「以自己為燈」、「以自己為歸依」的意思。但是,原始佛教在另一面又標舉「無我」,雖然「無我」的意思經我們解析,最初是從道德實踐上講的,但問題是:原始佛教並沒有作這樣的說明(事實上當時也沒有說明的必要),於是使後人對「無我」的了解,增加了困難。其實,依原始佛教的精神,最終還是要把「無我」歸結到實踐上說的。雜阿含經每一次論證「無我」的時候,最後總是說:如果能夠這樣「如實觀察」我所、我慢就會繫著不生,對色等蘊就會厭離,這樣下去就會得到解脫(50)。由此可見佛教破我的目的,畢竟還是在求實現一個更高的自己 。但可能是由於心理上或教化上的原因,原始佛教一直避免對「我」的觀念下定義,而祇是寵統的說「無我」,這樣就把傳統中在「我」的觀念所涵蓋下的各層意義,全部去除,於是引起後人的誤解,同時也替自己尋求一個更高的自我實現的理想,造成了困難。
從印度思想史上看,佛教自從標出「無我」的觀念之後,各學派的批評一直非激烈。例如文法學者(Vaiyā-karana)從定限動詞(finite verb)的考察出發,認為定限動詞的使用,就已經預設了一個主體,例如 jānāti (他知道)(51)一字,就已經預設了主語「他」在內,所以不能說無我。而耆那派的批評,則從善惡因果出發,認為如果沒有主體,則善惡因果的果報誰來負擔?而更重要的是,進向解脫的通路亦不成立。至尼耶也派(Naiyāyika),則認為各感官所感的對象,各有自境,故應有一主體來綜合它們(近於西方哲學中所說的統覺apperception),由此再構成知識;還有記憶、習慣、本能之類問題,尼耶也派認為,如果沒有一個實在不變的主體以保留經驗,則過去的事如何能夠再現或予以熏習增長?輪迴的問題亦然,如果沒有一個輪迴主體,則生命升降的講法是建立不起來的。其他如彌曼差(Mimājsā)、吠檀多(Vedāata)等派,都有相類似的批評,在這裏也就不多引述了(52)。總之,這些批評,我們可以看到,都是環繞著生命主體來說的,如所談到的行為主體、人格主體、認知主體,和輪迴主體,都是代表這一方面的意義。但根據上文所說,原始佛教其實從來也沒有否認「我」有這一方面的意義,這完全是各學派在看到「無我」這一標識之下所衍生出來的誤解。因此,從一個角度上說,這些批評可以說是全不相應;從另一角度上說也可以說是原始佛教「無我」觀念含混的結果。但不管怎樣,原始佛教的學說出現了新困難。這一困難就是:「無我」的標識與肯定生命主體的矛盾。如何調解這個矛盾,就是順次下來的阿毗達磨佛教的責任。
為了解決這個問題,阿毗達磨佛教學者內部也展開了多種討論,分別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法,其中最有意思的一個講法,就是「假我」的觀念。「假」,是對應著「實」說的,它的原語prajñaptitas(53),直譯就是「施設地說」或「方便地說」的意思;而「實」(dravyatas),指的就是一個(形上)實體的看法,即作為實體的意義講。阿毗達磨佛教學者認為:原始佛教的依緣起的觀念所破的我,其實就是「實我」,即作為實體意義的「我」,而並非其他層面的我;換句話說,生命主體的意義並沒有破除。那麼生命主體的我是一個怎樣的我?依阿毗達磨佛教說:這就是假我。大毗婆沙論所謂:「我有兩種:一、假名我,二、計人我。若計假名我,即非邪見。」(54)為什麼不是邪見?因為阿毗達磨佛教要回答生命主體的的問題。我們不可因為順正理論說這是「隨順世間所說假我」(55),便以為這是一個常識的說法,或因漢譯「假我」的字面意義,而以為這是一個虛無的觀念(其實,中文「假」之一字,亦可以作假藉因待解,這就不是「虛假」的意思)。我們必須了解這個「假」是對應著實體說的,因此這個「假我」也就是「非實體我」的意思。由「非實體」的意義,我們可以想到,這就是一個緣起的意義(即上文所謂「假藉因待」)。因此所謂假我,其實就是一個緣起的我(56)。由緣起的集起而構成生命,由緣的變化而有生命的升降。生命就是一緣起流,一切行為、習慣、感情、認知、流轉、還滅,都可以依緣起講,也就是依假我講。假我就是生命主體,由假我的建立,一切教外教內對無我的論難都可獲得一初步的消除解決。雖然,在阿毗達磨佛教,假我的問題尚未組織周密,而且表示生命主體的講法也不止假我一種(57)。但在解答原始佛教標舉「無我」所遺留下來的問題上,假我的提出是有積極的貢獻的。至少,它開出的一個解決的方向,重新肯定生命主體的地位,這對後期大乘佛教的發展,是起著一個承先啟後的作用的。至於假我問題在內容方面的講法,在這裏沒有必要詳述,就從略了(獅子吼第十三卷第六期)
(1) 此處所用的三法印的內容,據南傳法句經道品,與部分經論所說的並不一致。參考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三,頁六○。
(2) 原始佛教時代,雖然經常提到無常、無我,和苦的問題,但集結成為「法印」的觀念卻似乎未見。據日人舟橋一哉的研究,法印最早的用例,恐怕要遲至龍樹的大智度論(見舟橋一哉「原始佛教思想之研究」,頁四)。總之,關於法印的問題亦頗複雜,須另文處理。
(3) 印度傳統的婆羅門教,已有人生世事無常的觀念:及至佛教興起的時代,異端思想有所謂六十二見,其中即有多家討論到世界是常,或無常的問題。至於「苦」,則更是印度各派的共同觀念。雖然,他們談「無常」和「苦」的理論根據不一定相同,但總說明了這些觀念非佛教所獨有。
(4) 一說印度哲學中的唯物論者喀爾伐迦(Cārvaka)亦主張「無我」,但喀氏的無我是從反婆羅門的真我(ātman)上說,認為ātman並非自我,身體纔是自我,這與佛教最初的無我論是不同的。詳下。
(5) 如商羯羅(Śavkara)在疏解「梵經」時即如此稱呼佛教;又伐斯耶也那(Vātsyāyana)在疏解「尼耶也經」時亦如此稱呼。前者見Savkara ad. Brahma-sūtras, Vol. I, p. 600, Ānandāśramn Sanskrit Series, Poona.後者見Nyāyabhasya, p. 23.又此兩項資料取自日人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(上),頁一四一,註(3)。
(6) 參看望月「佛教大辭典」頁三七二。又羅時憲先生「唯識方隅」諸行篇頁二,「法相學會集刊」第一輯收。
(7) 大正藏卷三○,頁三三中。
(8) 大正藏卷三一,頁一。
(9) 同註(8)。
(10) 此義,從安慧說。參考筆者譯註之「安慧唯識三十釋」,頁一。「法相學會集刊」第二輯收。
(11) 商羯羅(Śavkara)曾引一頌以解釋「自我」云:「自我是遍在的,他是知的主體,又是經驗和照察一切的主體;他是不死的,而且永遠也不會變化。」(見商羯羅釋「伽他奧義書」二、一、一。)又:關於此義,參考Dr. C. Sharma, A Critical Survey of Indian Philosophy, P. 19.
(12) 嚴格言,「我」和「自我」頗有分別。「我」是人稱代詞,「自我」是反身代詞(reflexive pronoun),即是「自已」的意思。依梵文atman 的意義,是兩者均有,而中文譯為「我」,據日人中村元推測,是因為古代漢語多以「我」字用作第一人稱的對格(accusative);換言之這是依「自已」一義譯的(見中村元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頁一五三)。此說不一定合理,因為「我」字在古代是否多用作對格仍有問題,但可供參考。
(13) 參考中村元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頁一五三。
(14) 因陀羅,亦名帝釋,是印度神話中的重要神祇之一。毗盧舍那,亦名毗濕奴(Visnu),即太陽神。
(15) 此段,據Chāndogya Upanisad VIII. Xii. 1-6譯。英譯本可參看 A Source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,p. 76.
(16) 古奧義書,Brhadaranyanyaka Upanisad指(即「廣森林書」),據考在「曼都加耶」奧義書之前。
(17) 見Māndūkya Upanisad VII.
(18) 在這幾種奧義書中,可能以「廣森林書」最早,「禪度格耶」次之,「曼都加耶」又次之。
(19) 見Taittirtya Upanisad III 1-6
(20) 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成立」第二章,即分別從當時的社會,經濟等方面分析婆羅門教衰落的原因,可以參看。
(21) 前註所引書頁三六以下,詳述婆羅門僧侶的豪奢生活和吠陀學問傳授的壟斷情形。
(22) 「長老偈」(Theragāthā)七二九。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五,頁二四八。
(23) 「法句經」(Dhammapada)自己品、一六五。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三,頁四二。原文的全譯是:「自己作惡,自己汙染;自不作惡,自己清淨。」
(24) 前註「法句經」自己品、一六五下句云:「淨、不淨由己,人不能淨他。」又經集(Suttanipāta)八一三云:「非由他而求清淨。」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四,頁三一五。
(25) 「法句經」自己品、一五八。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三,頁四一。
(26) 「法句經」道品、二八八云:「子不能救,父不能救,親戚亦不能相救;一個被死亡補捉的人,他的親戚都不能救他。」愛欲品、三五三又云:「自己成佛(覺悟),以誰為師?」以上兩項資料,分別見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三,頁六二及七二。
(27) 參看日人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上,頁四六以下。
(28) 參看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成立」頁二一八以下「婆羅門的戒律」一節。據中村元所舉,主要有四戒: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淫、不妄語。此外還有「無一物」之戒。
(29) mama是梵文「我」字的屬格(Genitive),意思就是「我所有的東西」。
(30) 「經集」四六九,形容「如來」是不諂、不慢、離貪欲、無我所的人。參看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四,頁一六九。
(31) 見「梵網六十二見經」(大正藏卷一,頁二六四),又「梵動經」(長阿含經收,大正藏卷一,頁八八)。
(32) 見「沙門果經」(長阿含經收,大正藏卷一,頁一○七)。
(33) 「經集」九○七。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二四,頁三四八。
(34) 「瞎子摸象」的故事在印度流傳極廣,各派哲學都引作譬喻。這裏所據是「自說經」(Udāna)生盲品,第四節(南傳大藏經卷二三,頁一九三-一九八)。
(35) 「箭喻經」(中阿含經收,大正藏卷一,頁八○四),又大正藏卷二,頁九一七。
(36) 前註,大正藏卷一,頁八○五。原文云:「是故我不一向說此也。」
(37) 參看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(上),頁一四四以下。
(38) Mrs. C. Rhys Davids, The Birth of Indian Psychology and its Development in Buddhism, pp. 196-198.又中村元著「原始佛教之思想」(上),頁一五二以下。
(39) 英文意義取自Pali Text Society's Pāli-English Dictionary, p. 22 anattā 項下。
(40) 所謂原始佛教資料,意即在現存資料之中,找出更古老的部分,比較可以代表原始佛教的思想的。據近代學者探索的結果,推定在九分教之中,最先成立的是修多羅(sutta),祇夜(geyya),記別(veyyākarana),伽他(gāthā),和自說(udāna)(參看日本前田惠著「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」頁四七七-四七九) 。若供集結的資料說,則四阿含中,以雜阿含經最早,此即巴利文相應部經典。此外小部經典中,法句經及經集亦被認為是最原始的。以上參看宇井伯壽「原始佛教資料論」(「印度哲學研究」卷二收),印順「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」等。
(41) 大正藏卷二,頁二二上。又參看雜阿含經卷一-三,又卷十,均有相類似的記載。又參看南傳大藏經卷十四,頁一○四,「五群比丘」(無我相經)一段,日本學者多喜引用此文作代表。
(42) 見大正藏卷二,頁三二七中,原文是:「汝謂有眾生,此則惡魔見。唯有空陰聚,無是眾生者。如和合眾材,世名之為車。諸陰因緣合,假名為眾生。」這一譬喻,後來部派佛教時代,那比先丘(Nāgasena)對彌蘭陀陀王(Milinda-rāja)問,又再引用,並作詳細的鋪述。見「那比先丘經」大正藏卷三三,頁六九六上。
(43) 大正藏卷一,頁四六六下-四六七上。
(44) 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七,頁一四四。此語漢譯本多譯作「無常」,如遊行經:「一切萬物無常存者」(大正藏卷一,頁二六中)
(45) 有若干學者解釋此語從欲望的不滿足上說。即欲望不能滿足,故苦;由此再反省自己實無「主宰」之義,因此說「無我」。但這一說法,恐非合理。
(46) 從印度哲學史上說,勝論是僅次於數論的古老系統,最遲亦不在佛教之後。見Dr. C. Sharma, A Critical Survey of Indian Philosophy, P. 175
(47) 參看日人中村元、早島鏡正共譯「彌蘭王問」頁六九-七四。又「那比先丘經」,大正藏卷三三。
(48) 舊說析空觀者,即由分析諸法而達於「空」。但依「假依實」的觀念,達於「空」是不可能的,因為諸法分析到最後,終必有一實,這也就是勝論學派的所謂極微,代表著物質的最後和最小單位。所以除非對析空觀的「空」義重新界定,否則此說是有商榷的餘地的。
(49) 日本南傳大藏經卷七,頁六八(原文譯「燈」為「洲」,梵文dīpa一語本有兩解,致譯者誤譯)。漢譯作「自熾燃」、「自歸依」,見遊行經,大正藏卷一,頁一五中。
(50) 此處據大正藏卷二,頁五○下。但與此段文意相似的資料,雜阿含經甚多。
(51) 梵文文法,動詞的語尾變化,須依主詞的身、數、時而定。例如此處語尾-ti,即是現在他動詞的第三人稱單數。
(52) 參看中村元著「印度思想之諸問題」頁八七以下。
(53) 此字是奪格形式(Ablative case),即從假的角度說。下文dravyatas一字亦然。
(54) 見大毗婆沙論卷四。
(55) 順正理論卷三。原文是:「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,蘊相續中假設我故。如世間聚,我非實有。」(大正藏卷二九,頁三四三下-三四四上)。
(56) 參看日人平川彰著「無我與主體」第四節;中村元編「自我與無我」一書收。又同書櫻部建著「俱舍論中之我論---破我品之所說」第六節。
(57) 在阿毗達磨佛教中,為了解決輪迴主體的問題,曾經提出許多講法。例如赤銅鍱部的有分識說,譬喻論師的細心說,大眾部的根本識說,化地部的窮生死蘊說,犢子部的非即非離蘊我說,正量部的不失法說,還有經部的一味蘊說等。這些,從思想史的角度看來,都可以視作大乘佛教唯識宗阿賴耶思想的前驅。